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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後,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其職務由副主席代理,
其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之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7.07.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9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7日
請釋○○鄉民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後,有關其研究費支給疑義案
查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 2項規定,主席對外代表代表會,對內綜理代表會會務。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16條前段規定:鄉(鎮、巿)民代表會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副主席代理。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3條,將鄉
(鎮、巿)級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分別就主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規定不同支給標
準,揆探其立法意旨係分別其實際執行職務責任輕重而有所差異,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
,其職務已由副主席代理。從而,受停止職權之主席實際上亦不能執行職務,有關其停權期
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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