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後,實際上不能執行職務,其職務由副主席代理, 其停權期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之給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07.07.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391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7月7日
    請釋○○鄉民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後,有關其研究費支給疑義案
    查地方制度法第44條第 2項規定,主席對外代表代表會,對內綜理代表會會務。地方立法機
    關組織準則第16條前段規定:鄉(鎮、巿)民代表會主席,綜理會務。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
    務時,由副主席代理。又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 3條,將鄉
    (鎮、巿)級民意代表每月得支給之研究費,分別就主席、副主席及代表等規定不同支給標
    準,揆探其立法意旨係分別其實際執行職務責任輕重而有所差異,代表會主席因案停止職權
    ,其職務已由副主席代理。從而,受停止職權之主席實際上亦不能執行職務,有關其停權期
    間之研究費應改以代表之標準支給。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