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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為撥用都市計畫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 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之公有不動產,得否免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05.08.11. 營署都字第1050048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8月11日
    主旨:有關貴司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函為撥用都市計畫內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
       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之公有不動產,得否免附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1
       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司 105年 8月 2日內地司公字第1050429439號書函。
     二、查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6條及第64條規定,為利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
       群之修復及再利用,及史蹟、文化景觀範圍內建造物或設施之保存維護,有關其建築
       管理、土地使用等事項,不受都市計畫法等法規全部或一部之限制。是以,為旨開文
       化資產之保存,申請撥用公有土地時,依本署 104年 7月24日營署都字第1040047019
       號函示,同意無須檢附有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
    正本:內政部地政司
    副本:本署都市計畫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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