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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國定古蹟二沙灣砲台定著土地之範圍
發文機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9.25. 會授資籌二字第09711112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7年9月25日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4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條暨本會97年 8月 7日「古蹟
歷史建築審議委員會」97年度第二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變更國定古蹟二沙灣砲台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古蹟名稱:二沙灣砲台。
二、定著土地之範圍:港灣段四小段12、12-1、 12-12、 12-13、 12-14、 12-15、12-1
6 、 12-19、 12-23;中濱段12-1、 12-15、 12-16、
12.19、 12-21、 12-22、 12-26、 12-27、 12-28、 12-29、 12-30、 12-31,共21筆
地號,面積116,621.40平方公尺。
三、變更理由:
(一)原內政部公告之「港灣段四小段12、12-1及中濱段12、12-1」地號,業經基隆市
政府分別於95年 1月 2日、 2月10日、 8月 2日、 9月15日將前揭地號「逕為分
割」,爰修正為現今之地號。
(二)港灣段四小段 12-12、 12-13以及中濱段 12-15地號,係由中正公園壽山路進入
二沙灣砲台之入口處,爰新增此三筆地號。
四、地籍詳如附圖。
五、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條、訴願法第14條及
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會遞送。訴願
之提起以本會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盡早送件,以
維權益。(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97.08.22. 會授資籌二字第0九七一一一一二0
四號函)
附件-二沙灣砲台古蹟涵蓋範圍地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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