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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範圍外 國有土地」,請依財政部 105年 9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 10540009940號令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105.09.30. 臺財產署管字第1054000994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5年9月30日
    主旨: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開發
       範圍外國有土地」,請依財政部 105年 9月30日台財產管字第 10540009940號令辦理
       ,本署 102年 3月 6日台財產署管字第 10240004240號函及 102年 4月 8日台財產署
       管字第 10240006880號函與上開令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檢附旨述令影本 1份。
    正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各分署及辦事處
    副本:財政部法制處
       附件:財政部 105.09.30. 台財產管字第 10540009940號令
     一、核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定義之「併計(同)鄰接國有土地」、「併計鄰接許可
       開發範圍外國有土地」,依與其鄰接之國有公用及非公用土地併計面積,但下列情形
       不予併計:
      (一)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二)鄰地為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交通、水利用地,經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認定應留供
         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三)現況為道路、人行道、水溝(渠)、鐵路、堤防,經政府機關、農田水利會認定
         應留供公用或灌溉使用者。
     二、廢止本部99年 7月21日台財產管字第 09940014891號令及 101年 3月 3日台財產管字
       第 10100031181號令。
     三、下列函釋內容與上開核釋意旨不符部分,自即日起不適用之:
      (一)本部 100年 9月 8日台財產管字第 10040020042號函。
      (二)本部 101年 3月15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05101號函。
      (三)本部 101年 3月20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04941號函。
      (四)本部 101年 7月 6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13871號函。
      (五)本部 101年 7月31日台財產管字第 10140015170號函。
      (六)本部 102年10月23日台財產管字第 10240022550號函。
     四、本令釋發布前已受理尚未核定之國有非公用土地讓售案件,適用本令釋。
    附件-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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