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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除名,經受理機關審核無誤後,應辦理派下員變動公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0.16.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5584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派下員之除名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員變動公告
    祭祀公業派下員之除名,如該公業規約有規定應依其規定,且為保障派下員之權益,受理機
    關經審核無誤後,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員變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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