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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部自即日起停止委託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對外籍人士得撤銷或註銷其原持有
簽證。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99.06.23. 部授領二字第0996800737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6月23日 主旨:本部自即日起停止委託內政部警政署所屬警察機關對外籍人士得撤銷或註銷其原持有
簽證。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本部91年 1月16日部授領二字第09169000120 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