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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7.歲以上未滿14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 ,其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第 1項第 1款第 3目之規定,應檢具之「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係指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本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 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並自本(99)年 9月30日起生效。 發文機關:外交部
    發文字號:外交部 99.09.13. 部授領一字第0996604262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9月13日
     7.歲以上未滿14歲,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各辦事處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者
      ,其依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9條第 1項第 1款第 3目之規定,應檢具之「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係指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本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
      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並自本(99)年 9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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