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項規定成為派下員者,於申報資料經依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比對後
有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該條例之規定通知申報人補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02.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日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
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本案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
項規定成為派下員者,申報資料經依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比對有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規定
通知申報人補正。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