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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項規定成為派下員者,於申報資料經依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比對後 有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該條例之規定通知申報人補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02.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3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日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0條規定略以:「公所受理祭祀公業申報後,應就其所附文件予以書面審
    查;其有不符者,應通知申報人於三十日內補正;……」本案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
    項規定成為派下員者,申報資料經依系統表及戶籍謄本比對有遺漏應有派下權者,應依規定
    通知申報人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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