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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成立法人,其解散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未成立法人,訂有規約者,依 其規約辦理;無規約者,依民法第 828條規定辦理。又變更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不 須經解散程序報民政機關備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02.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5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2日
    解散之規定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解散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祭祀公業未成
    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解散依其規約規定辦理。無規約者,其解散依民法第 828條規
    定經全體派下員之同意後辦理之。祭祀公業土地及建物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規定申辦所
    有權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不須經解散程序報民政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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