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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發票不敷填寫銷貨品目之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0.10.14. 臺財稅字第38075號令0601014
發文日期:民國0年1月1日 營利事業之交易事項,凡屬同一客戶,同一次交易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如因銷售貨物品目繁
多,其原有統一發票品名、規格、單價等欄不足填寫時准開立一張總金額及總數之統一發票
,另行填具載明品名、數量、規格及單價等項之明細清單,以作為統一發票之附表,惟該項
明細清單應複寫一式二份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存根聯及收據聯背面,並加蓋銷貨商
號騎縫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