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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成立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未成立法
人,訂有規約者,依其規約辦理;無規約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等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03.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日
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
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
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之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 828 條之規定辦
理,並由直轄市、縣(市)鄉鎮主管機關循行政指導程序輔導其訂定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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