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成立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理。未成立法 人,訂有規約者,依其規約辦理;無規約者依土地法第34條之 1等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03. 內授中民字第0970732954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日
    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祭祀公業依法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3條規定辦
    理。祭祀公業未成立法人,依法訂有規約者,其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依其規約規定辦理。
    無規約者其不動產依土地法第34條之一之規定辦理,至其動產則依民法第 828 條之規定辦
    理,並由直轄市、縣(市)鄉鎮主管機關循行政指導程序輔導其訂定規約。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