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時,應一併發還派下全員證明書
、章程及祭祀公業法人圖記及管理人印鑑。其檢附之「不動產清冊」應於土地所有權人名稱
加冠祭祀公業法人名義。又辦理派下現員變動時,仍應檢附「派下全員證明書」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7.12.30. 內授中民字第0970036932號
發文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祭祀公業法人登記釋義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6條規定,發給「祭祀公業法人登記證書」
時;其依第25條規定檢附之文件中派下全員證明書(不須驗印)、章程及祭祀公業法人圖記
及管理人印鑑應驗印後一併發還。祭祀公業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8條規定,檢附之「不動產清
冊」係指「祭祀公業法人不動產清冊」而言,其清冊土地所有權人名稱應加冠以「祭祀公業
法人」名義。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派下全員證明書,係祭祀公業清理後其組織成員
及財產之證明文件,故於該法人辦理派下現員變動時,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規定檢附
「派下全員證明書」。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