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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苗栗縣第 1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地點、應備表件及應
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發文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
發文字號:中央選舉委員會 98.01.08. 中選一字第0983100005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8日
主旨:公告第 7屆立法委員苗栗縣第 1選舉區缺額補選候選人登記期間、地點、應備具之表
件及應繳納之保證金額等事項。
依據: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 1項、第38條第 1項第 2款、第47條第 4項,
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 2款、第15條第 1項、第 2項、第 5項、第21條、第22條第 1
款、第23條第 1項。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第 3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8條及第10條第 3項。
公告事項:
一、申請登記期間:
(一)起止日期:中華民國98年 1月12日至 1月16日。
(二)時間:每日上午 8時至12時,下午 1時30分至 5時30分。
二、申請登記地點:苗栗縣選舉委員會
三、應備具表件及份數:
四、領取書表之期間及地點:
(一)期間:自候選人登記公告之日(98年 1月 8日)至登記期間截止之日(98年 1月
16日)。
(二)時間及地點:與登記時間及地點相同。
五、應繳納保證金:
(一)每一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為新臺幣貳拾萬元。
(二)保證金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
金不得以硬幣為之。
六、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附委託書,
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七、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
申請登記時,向苗栗縣選舉委員會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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