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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之「養女」如欲列為派下員,應依該條例第 4 條第 3項規定辦理,即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或經派下員大會派下現員過半 數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1.14.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12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月14日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項所稱「女子」,無包括養女,如派下之養女欲列為派下員,同
    條例第 4條第 3項另有明定養女得為派下員之條件,自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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