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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為明瞭祭祀公業變動情形,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申辦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所 有權為法人或派下員所有者,應於登記機關登記後,通知鄉(鎮、市)及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2.03.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02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3日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相關事宜
    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及第2 項規定向登記機
    關申辦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更名登記為法人所有,或依規約規定申辦所有權變更登記
    為派下員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者,請登記機關於辦竣登記後,通知鄉(鎮、市)及直轄市或
    縣(市)主關機關,俾利明暸祭祀公業變動之情形,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內政部 98.02
    .03. 內授中民字第0九八0七二00二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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