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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59條第 2項規定,於 3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
業法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2.16.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040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2月16日
財團法人祭祀公業申請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59條第 2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成立之財團法人祭祀公業,得依本
條例規定,於 3年內辦理變更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完成登記後,祭祀公業法人主管機關應
函請法院廢止財團法人之登記。」故於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民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
可,並向法院完成登記之財團法人者,均得依上開規定辦理。財團法人如變更登記為祭祀公
業法人,得參照祭祀公業條例第25條規定檢附所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財團法人祭祀公業申請變更時所檢附之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包括
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應檢附之文件宜由財團法人依其捐助章程規
定,經董事會決議後製作,俾利受理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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