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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系統表應列出具有共同承擔祭祀者。不具有共同承擔祭
祀事實者,可由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於系統表註記不列入派下現員名冊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4.16.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16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4月16日
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之註記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5條規定,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
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依本部98.3.5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066號函略以:「……
依前揭之立法意旨其繼承人係指派下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故系統表應列
出被繼承派下員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分男女及養子女。不具有共同承擔祭祀事實者可由管
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切結,於系統表加以註記,不列入派下現員名冊,向行政機關申
請公告徵求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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