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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或變更祭祀公業規約之出席人數,高於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 3項「派下現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出席,出席之標準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之 標準時,如該規約係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自應依規約規定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12.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58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2日
    規約修訂之同意人數
    祭祀公業條例業於97年 7月 1日施行,依該條例第14條第 3項規定祭祀公業規約訂定及變更
    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
    上之書面同意,應係出席人數之下限,各祭祀公業規約高於上開標準者,自應依其規約辦理
    ,合先敘明。本案經查該公業規約第12條已明定修改規約時,應經派下員全體同意,如該規
    約係經民政機關備查有案,自應依規約規定辦理,倘該公業原訂規約執行上有困難,仍應依
    原規約所定全體同意後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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