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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下員相同之不同名稱祭祀公業,得自行擇定一名稱合併成立一個祭祀公業法人,並於章程
或沿革中載明合併前原有祭祀公業之各個名稱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5.12.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2423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5月12日
派下員相同之祭祀公業合併成立一個祭祀公業法人
查不同名稱祭祀公業,其派下員相同,經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或祭祀公業條例規定審查
、公告並核發不同之派下全員證明書者,其依祭祀公業條例第21條、第25條及第50條第 1項
第 1款規定,申請辦理祭祀公業法人登記時,如各個不同祭祀公業均檢附派下現員過半數之
同意書,可由各該公業自行擇定一名稱將派下員相同之祭祀公業合併成立一個祭祀公業法人
。該法人之章程或沿革中宜載明其合併前原有祭祀公業之各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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