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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則
已無土地、建物僅餘現金之祭祀公業不宜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而應依民法規定捐助其財產成立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第二則
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前,如派下員及財產清冊有變動者,自應先行完成變動備查後,再
依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6.09.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3246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6月9日
第一則
已無土地、建物僅餘現金之祭祀公業不宜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而應依民法規定捐助其財產成立
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查祭祀公業條例總說明略以:「…為達到延續宗族傳統兼顧土地利用及增進公共利益之目標
,配合地籍清理之政策方向,以維持祭祀公業之優良傳統,並解決其原為公同共有關係所生
之土地登記、財產處分運用之困難問題。爰擬具『祭祀公業條例』」是以為解決祭祀公業土
地、建物之問題,該條例第 5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經
選任管理人並報公所備查後,應於 3 年內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其土地或建物:一、經派
下現員過半數書面同意依本條例規定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並申辦所有權更名登記為祭祀公
業法人所有。……」對於有土地或建物既存之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可登記為祭
祀公業法人。若祭祀公業名下已無不動產,自無土地、建物登記之問題,其現金財產可決議
分配與派下員或作其他處理。復查同條例第 59 條第 1項亦規定:「新設立之祭祀公業應依
民法規定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故已無土地、建物僅餘現金之祭祀公業依照前揭說明
不宜成立祭祀公業法人而應依民法規定捐助其財產成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第二則
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前,如派下員及財產清冊有變動者,自應先行完成變動備查後,再
依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8條規定,派下全員戶籍謄本係祭祀公業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之一,原核
發證明時無系統表之祭祀公業,為補行製列系統表,自得請該公業檢附派下全員戶籍謄本,
據以審查。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前,如派下員及財產清冊有變動者,自應先行完成變動
備查後,再依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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