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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 之處理疑義乙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7.14. 台內民字第098012824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98年7月14日
     一、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係為配合國家整體國土
       規劃及地方制度改革重大政策,並依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之措施。政
       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所定「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乃指擬參選人因可
       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參加政府依法辦理選舉而登記為候選人,與擬參選人因政府未
       辦理選舉致無法參選登記為候選人之情形,尚屬有別。惟考量既未辦理改選,擬參選
       人已無收受政治獻金挹注政治或競選活動之理由,參照政治獻金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
       有關停止收受政治獻金及申報收支情形規定,自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擬參選人
       應即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於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申報會計報告書。
     二、基於因法律修正致未辦理改選,係為增進公共利益,非可歸責於擬參選人,且非捐贈
       者及擬參選人事先可預期,為保障捐贈者及受贈者之權益,有關賸餘政治獻金之處理
       ,得於本部發布改制計畫之日起一個月內返還捐贈者,有關返還方式、已開立收據之
       作廢及相關程序,參照政治獻金法第十五條相關規定辦理;逾期或不能返還者,應於
       申報時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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