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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條例第 14 條所定「1 年內」之期間非除斥期間,僅具宣示性質,並未限制祭祀公 業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日起 1 年後即不得再訂規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09.08.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5067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9月8日
    規約訂定之期限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 1項規定:「祭祀公業無原始規約者,應自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之
    日起 1年內,訂定其規約。」並未限制 1年後即不得再訂規約,故條例所定「1 年內」之期
    間應為宣示性質,並非除斥期間,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如已逾 1年始訂定規約者,
    受理機關仍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15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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