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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期屆滿應向房屋所有人徵收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0臺財稅字第35829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60年1月1日
政府機關典用私有土地,倘出典人未於典期屆滿後二年內以原典價回贖土地時,承典人應依
民法第九二三條之規定,先行取得該項土地所有權後,再行請免賦稅。本案××市稅捐稽徵
處典用××君房屋,於未取得該項土地所有權之前,其地價稅依法仍應課徵。又依照房屋稅
條例第四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其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之....」。
該處原設定典權之房屋,於典押期限屆滿,未再辦理典權登記,依上開規定,其應繳之房屋
稅仍應依法繳納,並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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