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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產事業廠房減徵房屋稅自興建完成之日起適用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1.6.17.臺財稅字第34968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61年6月17日
    查凡合於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生產事業,於工業區內取得工業用地,依照主管機關核准購進
    農地,變更為工業用地,依照設廠計畫興建廠房(指獎勵投資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之廠房)
    ,其申請設廠及取得土地,既經主管機關許可,為達獎勵投資之目的,該項廠房房屋稅之減
    徵,尚毋需必待完成工廠登記手續,應准自廠房興建完成之日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
    二項第二款規定予以減半徵收房屋稅。
    〔依據財政部81.12.15. 臺財稅字第 810879823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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