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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應檢附全部戶籍謄本係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
時全體派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至未實施戶籍登記前,尚無戶籍登記資料,無需檢附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1.09. 內授中民字第0980720334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1月9日
未實施戶籍登記前,尚無戶籍登記資料,無需檢附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8條及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規定,申報祭祀公業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或申
請確定神明會會員名冊時,應檢附全部戶籍謄本係指戶籍登記開始實施後,至申報時全體派
下員、會員之戶籍謄本,但經戶政機關查明無該派下員、會員戶籍資料者,免附。至於未實
施戶籍登記前,尚無戶籍登記資料,自無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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