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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申報案件之公告,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至如何刊登新聞紙,以將公
所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全部刊登較為妥當,便於釐清
派下員間之親屬關係並利相關權利人主張其權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2.15.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941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5日
登報格式
查祭祀公業申報案件之公告,因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往往分散各地,為達公告周知減少誤漏,
俾利相關權利人主張其權利,其公告地點、公告文件陳列、電腦網站刊登及刊登新聞紙等,
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至於如何刊登新聞紙(版面大小、字體大小等)經查祭
祀公業條例並無統一規定,惟為達釐清派下員間之親屬關係並利相關權利人主張其權利,應
將公所公告文副本、派下現員名冊、派下全員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全部刊登。本案申報人僅
以文字說明方式刊登,查與申報、公告之文件格式不同,無法由系統表判別派下全員是否正
確,為免影響相關權利人之權益,宜請申報人依照公所公告之文件格式刊登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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