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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 3項所稱「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人數,係指經計算後
可以整除時應以本數以上,若無法整除時應以加 1人計之,並非四捨五入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8.12.16.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6988號
發文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規約同意人數之計算
按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 3項規定:「規約之訂定及變更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並報公所備查。」
所謂「三分之二以上」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人數,係指經計算後可以整除時應以本數以
上(含本數),若無法整除時應以加 1人計之,並非四捨五入,例如派下現員人數12人,則
「三分之二以上」為 8人以上(12人× 2/3=8人),例如派下現員人數10人,則「三分之二
以上」為 7人以上(10人×2/3=6.67人,應 6人+1人=7人),例如派下現員人數11人,則「
三分之二以上」為 8人以上(11人×2/3=7.33人,應 7人+1人=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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