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規約如已明訂「指定代表繼承制」,且亦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其派下員於祭祀公 業條例施行前發生繼承事實時,得依照規約辦理繼承變動。但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與條例規 定不同處,則應優先適用條例規定,並變更規約內容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11. 內授中民字第098003726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11日
    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均由派下員指定(推薦)1 人為代表繼承,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之處理
    有關祭祀公業依規約規定均由派下員指定(推薦) 1人為代表繼承,辦理派下員繼承變動疑
    義一案,如「指定代表繼承制」已明訂於規約,且規約經主管機關備查有案之祭祀公業,其
    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係於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應准其依照規約繼續辦理繼承變動,惟祭祀
    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規約規定指定代表繼承與祭祀公業條例第 5條規定不一時,除應
    優先適用條例規定辦理外,並請變更其規約。另查原核發之「祭祀公業派下代表全員證明書
    」如無規約規定得以派下代表列冊,並經查明屬實,倘該公業欲申請成立祭祀公業法人,應
    請該公業對於原核發證明書之派下代表死亡者,依照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派下全員
    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繼承變動。至於如有漏列者,應俟該公業死亡繼承變動辦理後,再行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辦理派下員漏列事實,前經本部97年11月 7日內授中民字第0970
    036135號函釋在案。故為保障實際全體派下員權利,旨揭類型之祭祀公業於「變更登記為法
    人」或「處分財產」前,應先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4條第 3項規定變更規約並重新補登列全體
    派下員,始得辦理變更登記或處分財產。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