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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完成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有關申辦派下員漏列、誤列、繼承變動或土地(建
物)漏列、誤列等異動事項之公告,無須刊登新聞紙及電腦網站。但更正申報事項之公告,
不適用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2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4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1日
祭祀公業變動事項之公告時間、地點得參照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無須
刊登新聞紙及電腦網站
查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祭祀公業如申辦派下員漏列、誤列、繼承變動或土地(
建物)漏列、誤列之公告,應分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第18條、第49條規定辦理公告,
惟條文並無另行規定其公告程序,為達公告周知,其公告時間、地點得參照同條例第11條規
定辦理;至於此類公告,因係屬祭祀公業完成申報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後有關異動事項之公
告,無須刊登新聞紙及電腦網站。另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 4項規定之公告,係屬更正申報
事項之公告,故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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