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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對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已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 3項規定向法 院提起確認之訴後,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2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1日
    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異議之處理
    查關於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異議者,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 3項規定
    逕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故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如有異議人已向法院提起確
    認之訴,且訴訟標的與管理人之選任及備查事項有關者,自應俟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確定判
    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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