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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派下全員戶籍謄本,是否為全戶之戶籍謄本,應由受理機關視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核處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22.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2日
    全戶之戶籍謄本
    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8條規定,所檢附文件,其中派下全員戶籍謄本,其意旨係在於提供受理
    審查機關核對派下員間親屬關係,作為審查依據,至是否須附全戶之戶籍謄本,應由受理機
    關視實際需要本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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