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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不屬其內部單位,其人事及組織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25. 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5日
    主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乙節,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 1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800570990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5條、58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
       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置區長 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
       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13條及第18條,請併參考。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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