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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不屬其內部單位,其人事及組織規範於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1.25. 台內民字第09900153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月25日
主旨:有關函詢直轄市及市之區公所,係屬各該直轄市及市之所屬機關抑或內部單位乙節,
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9年 1月15日工程企字第 09800570990號函。
二、按地方制度法第 5條、58條規定,直轄市及市之區設區公所,其性質係屬直轄市政府
或市政府的派出機關,非為其內部單位;區公所置區長 1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
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人員,區公所之人事及組織,分別規範於地方行政機
關組織準則第13條及第18條,請併參考。
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本: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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