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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父在不列其子,為公業習慣。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項得為派下
員之女子如尚健在,則其招贅或未招贅所生或收養並冠母姓之男子不得列為派下員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2.04.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54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4日
父在不列其子之原則
查祭祀公業派下員名冊,父在不列其子,應視為該公業內部習慣,前經本部67年12月11日臺
內民字第822970號函釋有案。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4條第 2項後段意旨係依同條前段得為派下
員之女子,其招贅夫或未招贅生有男子或收養男子冠母姓者,該男子得繼承其母之派下權之
謂。準此,上開女子如健在,應列為祭祀公業之派下現員,該女子往生後其招贅或未招贅所
生或收養並冠母姓之男子始得列為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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