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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規約,與祭祀公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不同,其內容應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5條規定 記載。生效日除有特別規定外,依民法第 153條應自決議通過之日生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2.09.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019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9日
    規約內容及生效日
    按祭祀公業之規約係祭祀公業未完成法人登記前之運作規範,規約之內容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5條規定:「祭祀公業規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名稱、目的及所在地。二、派下權之取得
    及喪失。三、管理人人數、權限、任期、選任及解任方式。四、規約之訂定及變更程序。五
    、財產管理、處分及設定負擔之方式。六、解散後財產分配之方式。」,至於…所提「祭祀
    公業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應僅係規範該公業內部管理組織組成及運作之規範並不等同該公
    業之規約。該章程如記載事項符合上開條文規定,且依同條例第14條第 3項取得派下現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
    修正刪除管理委員會之文字後得向公所申請備查。另有關祭祀公業規約生效日一節,如祭祀
    公業之規約無特別規定者,依民法第 153條應自決議通過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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