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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仍有異議者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2條第 3項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或確認
不動產所有權之訴,公所應俟各法院均為判決後,依確定判決內容辦理。但異議人如提起刑
事訴訟或向檢察署告訴、告發,不適用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2.22.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88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22日
異議之訴訟
查異議人收受申復書後仍有異議者應依同條例第12條第 3項規定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或確
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以上之訴訟均為向民事法庭提起之民事訴訟,異議人如提起刑事訴訟
或向檢察署告訴、告發,因非屬解決私權爭議之訴訟,自與上開規定不符,前經本部99年 1
月26日內授中民字第0990030276號函復貴府在案。按祭祀公業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第13
條第 1項係指公所依條例第11條辦理公告期滿後,無人依條例第12條第 1項向公所提出異議
,或收受申復書之異議人未依條例第12條第 3項向法院提起確認派下權、不動產所有權之訴
,並將起訴狀副本連同起訴證明送公所備查者,公所應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反之,異議人
如依條例第12條第 3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所則應俟各法院均判決後,再行依確定判決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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