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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管理人之選任,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
之存檔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2.26.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030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2月26日
管理人之選任備查,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
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
查本部96年 8月22日內授中民字第0960034869號函釋規定略以:「祭祀公業派下員變動時為
避免管理人拒不申辦派下員繼承變動,致影響派下員之權益,故規定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亦
得提出申辦。 …至於應檢附之文件,應以「正本」為之,惟管理人拒不提供派下全員證明
書時,受理機關應參照原核發證明之存檔資料做為審查之依據。」本案該公業管理人之選任
,如符合該公業規約或祭祀公業條例第16條第 4項規定,仍得適用本部上開函釋規定辦理備
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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