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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前或核發後,派下員間發生歸就,應由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
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敘明事由,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18條規定公告徵求異議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3.31. 內授中民字第0990031836號(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99年3月31日
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事實,應由該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冊,敘
明「歸就」(讓與)事由,並依規定一併公告徵求異議關於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前
或核發後,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係基於派下員之意思,是否需其他派下員同意
,應依該公業之規約規定辦理,惟為明瞭派下系統關係,並期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下現員名
冊之完整,如有派下員間發生「歸就」(讓與)事實,應由該公業列入派下全員系統表及派
下現員名冊,敘明「歸就」(讓與)事由,並依祭祀公業條例第11條、第18條規定一併公告
徵求異議。
〔依內政部100.03.01.內授中民字第1000720037號令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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