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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對海關之處分聲明不服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發文機關:海關總稅務司署
發文字號:海關總稅務司署64.6.17.臺關政第325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4年6月17日
主旨:臺灣電信局第五工程總隊溢裝進口機件案,不應按一般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說明:
二、訴願法第一條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訴願、再訴願。復據行政法院50裁 9號判例:依行政訴訟法
第一條規定,僅人民始得為行政訴訟之原告。臺灣省物資局依其組織規程係屬於臺灣
省政府之官署......。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提起行政訴訟之原告並無特別規
定,亦非官署所得引為提起行政訴訟之根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議決釋字第四十
號解釋明白。
三、本案臺灣電信局第五工程總隊為交通部所屬機構,依上述規定,不得為訴願之原告。
本案應另依其他方式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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