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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祭祀公業土地清冊有疑似該公業土地,而尚未列入該公業不動產清冊者,應配合通知該公業 查明一併申報或補列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4.26. 內授中民字第0990720095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6日
    配合通知查明祭祀公業土地一併申報或補列
    祭祀公業申報或申辦相關變動事項時,民政機關如發現經登記機關清查造冊之祭祀公業土地
    清冊中尚有與該祭祀公業名稱一致疑似該公業土地,而尚未列入該公業不動產清冊者,為落
    實祭祀公業條例第50條第 1項規定,請配合通知該公業查明,如確屬該公業土地,應列入該
    公業不動產清冊中一併申報或依祭祀公業條例第49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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