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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
需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始得申請更正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4.29. 台內中民字第099000013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4月29日
漏列、誤列派下員需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申請更正
查祭祀公業條例第17條規定,祭祀公業派下全員證明書核發後如發現有漏列、誤列派下員者
,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並敘明理由,報經公所公
告三十日無人異議後,更正派下全員證明書,係指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檢具派下
現員過半數之同意書向公所提出申請漏列、誤列派下員之公告。如未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同
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循民事確認派下權之訴,俟確定判決後,再報請公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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