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民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縣市改制,無涉中央經費及人員之移撥,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2條第 2項及第 3項規定,原由 縣鄉(鎮、市)公所辦理之祭祀公業業務移撥予改制之直轄市接續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05.25. 台內民字第099010726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5月25日
    有關縣市改制,祭祀公業業務移撥予改制之直轄市接續辦理
     一、祭祀公業之申報事項、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按祭祀公業條例第
        2條第 2項第 3款規定:「鄉(鎮、市)主管機關: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
       ,其申報事項之處理、派下全員證明書之核發及變動事項之處理」同條第 3項規定:
       「前項第三款之權責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主管機關主管。」及同條第 4項規
       定:「本條例規定由鄉(鎮、市)公所辦理之業務,於直轄市或市,由直轄市或市之
       區公所辦理。」
     二、縣鄉(鎮、市)公所辦理祭祀公業業務,99年12月25日改制為直轄市後,依前開規定
       係由新直轄市政府辦理,無涉中央經費及人員之移撥,請於改制後依相關規定接續辦
       理,以利上開業務順利執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