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8%B3%A6%E7%A8%85%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俗文物館准比照免稅 發文機關:台灣省稅務局
    發文字號:台灣省稅務局 65.02.28. 稅二字第16245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65年2月28日
    關於民俗文物館免稅之規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二十六條已有明定財團法人鹿港民俗文物
    館之設立,係為保存鄉土民俗文物,弘揚中華文化,其使用之房屋,准予比照房屋稅條例第
    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依財政部 81.12.15 臺財稅字第八一0八七九八二三號函不再援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