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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審議發布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99.10.14. 台內民字第0990203786號
發文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主旨:有關函詢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審議發布疑義乙案
,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9年 9月 8日府人任字第0990255472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 62條規定:「…(第 5項)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
定之;…(第 6項)直轄市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
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
應函送考試院備查。」次查,行政院99年10月 8日發布之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12條
規定:「本府設市政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一、市長。
二、副市長。三、秘書長。四、副秘書長。五、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六、市長指定人員。
…」第13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經市政會議之決議:一、施政計畫及預算。二、提出
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三、本府及所屬機關(構)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自治法
規。…」合先敘明。
三、改制後新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業經行政院於 99年10月 8日發布,新直轄市政府設立
之一級機關名稱確定,直轄市長自得依上開組織規程核派所屬一級機關首長。至有關
縣市改制直轄市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審議發布疑義乙案,考量適
值組織改制之際,為解決改制初期運作問題,新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得
由新直轄市政府先行發布,並任命所屬機關首長後,再將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規程補提
市政會議追認通過。
正本:臺中市政府
副本: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臺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臺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
高雄縣政府、高雄市政府、本部民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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