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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供直接生產使用房屋之認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7.8.16.臺財稅第356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67年8月16日
    現行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
    減半課徵房屋,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依臺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規
    定,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
    室、餐廳等房屋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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