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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買人得申請查明房屋稅有無欠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69.6.30.臺財稅第35166號函(停止適用)
發文日期:民國69年6月30日
主旨:臺端函詢房屋完稅證明疑義,後如說明。
說明:查房屋稅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房屋之典賣、移轉、承買人應查明前業主應
繳未繳全部房屋稅稅額。在典價或買價內照數扣留,並於扣留後七日內申報主管稽徵
機關發單完納。」。次查一般房屋買賣承購人依上開法條規定,應查明前業主應繳未
繳之房屋稅稅額之資料,尚非屬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納稅義務人提供之財產及
所得資料,故買賣房屋,其原業主所繳納之房屋稅收據如已遺失,房屋承買人得以利
害關係人身份,依首引法條規定,向稽徵機關查明買受之房屋有無應繳未繳之房屋稅
,如經稽徵機關查復並無欠稅,可持憑稽徵機關之復函,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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