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女子為中國人妻,如已入籍,離婚後並不喪失其中國國籍,如未備案,離婚後仍得補行 聲請 發文機關:內政部發文字號:內政部 24.12.04. (24)民字第17201號發文日期:民國24年12月4日 外國女子為中國人之妻,如已合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嗣後離婚,其國籍並不因之喪失,故離婚前雖未聲請備案,而於離婚後苟無喪失國籍之原因,仍得補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