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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停工期間之廠房可減半徵收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0.2.16.臺財稅第3118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2月16日
    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二款規定減半徵收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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