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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營倉庫儲存公糧領取手續費不得免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0.4.17. 臺財稅第33049號函(廢止)
    發文日期:民國70年4月17日
    貴會為民營私有倉庫,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者,函請免納房屋稅乙案,據臺灣省財政廳查
    復,民營私有倉庫儲存公糧期間均有領取稻穀經手保管手續費、米穀加工費、改進業務補助
    費及獎勵金等費用,並非無償供政府機關公用之房屋,核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
    款免稅規定不符。又一般民營私有倉庫非屬農會所有,亦不得比照同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
    十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依財政部 105.02.16. 臺財稅字第 10404049310號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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