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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涉嫌逃避管制之處分經再訴願決定撤銷漏稅部分海關得另為處分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70.6.3. 臺財關第173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70年6月3日
按「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為訴願法第二十四條所明
定,本案原處分機關自不得再為與再訴願決定意旨相違悖之處分,惟卷查本案原處分僅係就
本案涉及逃避管制一節,予以論處,並未查究該公司是否另外涉有漏稅情事,致本部關務署
再訴願決定亦僅係就其是否涉及逃避管制情事加以衡酌而為決定。茲原處分機關如經查明本
案實到貨物與原申報貨物不符,其虛報品質、規格另有逃漏關稅之行為而原處分依據海關緝
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為同條第一、二項之特別規定,其不能適用特別規定仍得依普通規
定處分,因此對該公司另為適法之處分,尚與前開再訴願決定之意旨不相違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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