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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生產事業未辦妥工廠登記前不得減半徵收房屋稅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70.06.23. 臺財稅字第35141號(不再援用)
    發文日期:民國70年6月23日
    獎勵投資條例已廢止
    查房屋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減半
    徵收房屋稅」,依照臺灣省各縣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五條規定,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
    記之工廠而言,其未辦理登記之工廠,自難適用上項規定。惟本部為配合獎勵投資政策,對
    合於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生產事業,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並依照設廠計劃所興建之廠房,
    經以 61 臺財稅第三四九六八號令規定,毋須待完成工廠登記手續
    ,准自廠房興建完成之日起,依照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予以減半徵收房屋
    稅。查本部上函所稱合於獎勵投資條例規定之生產事業,依該條例第三條規定:「係指生產
    物品或提供勞務,並依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左列事業」。貴公司係有縣公司組成,非
    屬該條例所稱之生產事業,在未辦妥工廠登記手續前,不得比照本部上函規定,自廠房興建
    完成之日起減半徵收房屋稅。
    〔依財政部 81.12.15 臺財稅字第八一0八七九八二三號函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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